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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商品限制

在中国购买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,国家允许进口的商品。相关法律法规如下:

现行修订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货物表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口货物表》自1993年3月1日起生效。1987年11月1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、限制进出口货物表的公告》同时废止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货物清单

一、禁止进口货物

  • 各种武器、仿真武器、弹药和爆炸物;
  • 伪造的货币和伪造的有价证券;
  • 对中国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电影、照片、音乐、视频、音频、录像带和激光唱片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;
  • 各种剧毒物质;
  • 鸦片、吗啡、海洛因、大麻及其他成瘾性和精神药物;
  • 携带危险细菌、害虫或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产品;
  • 对人体和动物健康构成障碍的食品、药品或其他物品,来自疫区的或可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其他物品。

二、禁止出口货物

  • 所有包含在禁止进口范围内的物品;
  • 涉及国家机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电影、照片、音乐、视频、音频、录像带和激光唱片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;
  • 珍贵的文化遗物及其他禁止出口的物品;
  • 濒危和稀有的动物、植物(包括标本)及其种子、繁殖材料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口货物清单

一、限制进口货物

  • 无线电收发器和通信安全设备;
  • 烟草、酒类;
  • 濒危和稀有的动物、植物(包括标本)及其种子、繁殖材料;
  • 国家货币;
  • 其他海关限制进口的物品。

二、限制出口货物

  • 黄金、白银、贵重金属及其饰品;
  • 国家货币;
  • 外币和可转让证券;
  • 无线电收发器和通信安全设备;
  • 珍贵的中草药;
  • 一般文化遗物;
  • 其他海关限制出口的物品。

有关限制和禁止货物的详细和最新清单,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官方发布。